为帮助我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积极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按云南省教育厅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学生中有良好的公信度;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量化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院(系)前5%,并获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4.热爱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及班级活动;
5.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娱体育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二)申请、推选、评审及确定程序
1.学生申请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院(系)推选
各院(系)由相关的老师和学生组成院(系)国家奖学金推选小组,从申报的学生当中,通过一定的程序,按下达给各院(系)的推荐名额推选参加学校评审的学生。
3.学校评审
经各院(系)推选后,学校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的程序包括:审核学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环节、自我陈述环节、相关指标考核环节、评委无记名打分环节等。
4.审核确定
评审活动结束后,根据下达给各院(系)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对参选学生按所在院(系)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取足名额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并在校内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省教育厅。
(三)评审及奖励标准
1.评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人数按教育厅分配名额实行。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四)注意事项
1.材料上报时须提供《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髙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2.各院(系)须将拟推荐上报的学生基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word格式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每名学生简介材料在500字以内。
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学生中有良好的公信度;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量化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院(系)前6%,并获校级“三好学生”或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4.热爱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及班级活动;
5.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娱体育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二)评审及奖励标准
1.评审: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人数按教育厅配名额实行。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云南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三)注意事项
1.材料上报时须提供《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2.各院(系)须将拟推荐上报的学生基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word格式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每名学生简介材料在500字以内。
三、其它事项
(一)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定;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各院(系)评审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必须在院(系)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学生须进人云南省髙等学校学生资助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院(系)上报材料中有学生重复申请者或申报材料作假者,取消该生所有申请奖项,并不得参与下一学年所有奖学金的评比。
(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中学习成绩、综合量化考评成绩的排名是上一学年度的排名。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是指与评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同期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五)如上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评定办法,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